1、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且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2、投标人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应具备不少于10个为本单位在职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提供执业证书)。拟派担任本项目负责人需为在职的注册会计师,且近三年内担任过类似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投标人如为外地公司,须在本地有正在实施财务决算审计服务项目(提供项目合同)并在武汉有依法注册的分支机构(本地分支机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4、投标申请人应有编制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财务决算报表的丰富经验,近三年内有三个或以上项目(或合计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通过武汉市财政评审中心、武汉市审计局审核的业绩。(提供合同);
5、投标申请人须在武汉市城投集团公司社会审计机构库中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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