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驻地网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在放开经营试点期间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在湖北省内经营驻地网业务,必须取得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已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的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在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报备后,方可开展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及运营;公众电信网络运营单位也不得为其提供接入公网服务。
第六条 经营驻地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在湖北省内注册、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资本构成中不得含有外资和港、澳、台资本成份;
(二)具有与驻地网经营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并具备省通信管理局劳动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相应资质;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通信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六)符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办或报备经营驻地网业务,应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工商预登记证明;
(三)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四)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机构设置情况、拟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和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五)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内容包括:网络建设计划、组网技术方案(含网络拓扑图)、网络收费方案及计费系统、业务管理系统、预期的网络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措施;
(八)依法经营承诺书及用户服务承诺书;
(九)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收到驻地网经营许可书面申请或备案及相关资料后,首先对申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及手续完备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二)予以批准的,核发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一节 驻地网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