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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宽带用户驻地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07-0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驻地网是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
驻地网经营者是指投资建设驻地网,并通过驻地网接入因特网提供有偿服务或以网络元素出租获取利润的依法成立的公司。


第三条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对试点期间省内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在湖北省内从事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电信行业管理的规定,接受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试点城市(武汉)之外已建或在建的驻地网(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试点期间一律停止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驻地网市场

 


第五条 驻地网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在放开经营试点期间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在湖北省内经营驻地网业务,必须取得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已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的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在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报备后,方可开展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及运营;公众电信网络运营单位也不得为其提供接入公网服务。

第六条 经营驻地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在湖北省内注册、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资本构成中不得含有外资和港、澳、台资本成份;
(二)具有与驻地网经营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并具备省通信管理局劳动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相应资质;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通信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六)符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办或报备经营驻地网业务,应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工商预登记证明;
(三)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四)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机构设置情况、拟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和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五)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内容包括:网络建设计划、组网技术方案(含网络拓扑图)、网络收费方案及计费系统、业务管理系统、预期的网络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措施;
(八)依法经营承诺书及用户服务承诺书;
(九)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收到驻地网经营许可书面申请或备案及相关资料后,首先对申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及手续完备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二)予以批准的,核发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一节 驻地网经营许可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以下简称驻地网)运营市场,推动互联网宽带业务及其应用的发展,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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